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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乡学院中文系流动党员管理制度

信息类别:制度建设    发布时间: 2013-09-03 09:18:20

为加强对流动党员的管理和监督,经全体党员讨论,党总支研究,特定管理制度如下:

一、党员因实习、毕业等原因需外出流动的,应在外出流动前向所在党组织提出申请,经同意并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后方可流动。

二、党员外出流动前,必须向支部报告外出原因、外出地点、外出时间、从事活动的内容以及外出后与党组织的联系方式等。党支部要建立外出流动党员登记制度,在党员流动前对其进行党员管理基本要求等方面的教育,并根据党员外出时间长短、地点是否固定等情况,进行分类管理。

三、行前教育制度。党支部对外出实习或毕业的党员进行出行前的教育。教育他们自觉履行党员义务,学习党内法规,在思想上、行动上要与党中央保持一致,保持党员的先进性。

四、联系人制度。对流动党员的管理,党支部根据本支部流动党员的情况,建立联系人制度。联系人由党支部指定责任心强、联系方便的党员担任,联系人定期与流动党员联系,并做好联系的情况记录,作为联系人工作职责和流动党员参加组织生活的依据。

五、学习制度。流动党员要坚持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素质。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党支部要及时将有关党员读物寄给外出的流动党员,使流动党员及时地、经常地受到教育。

六、汇报制度。要求流动党员定期用信函或电话或在党员QQ群内与联系人汇报在外的思想、工作、学习情况,返回必须到党支部汇报情况。联系人在定期内必须向党支部汇报所联系对象的情况,各项汇报必须有记录。

七、已经毕业而组织关系仍留在学校的学生党员,应定期向党组织汇报自己的各项情况。

八、交纳党费制度。按照党章规定,党员必须按期交纳党费,鉴于流动党员较为特殊,原则上要求每季度交纳一次党费,最迟不能超过半年交纳一次党费。

九、党员外出时间在六个月以上的,且有固定地点的,应将其组织关系转到所在地区或单位党组织,若所在地方无党组织则仍将其党籍保留在学校。外出六个月以内或长期外出但流动性大,暂时无法转移组织关系的党员,组织关系仍由学校党组织管理,并核发《流动党员活动证》。

十、正式党员三人以上集体外出,同在一个单位或地点相对集中,时间在六个月以上的,外出前所在党组织应组织他们建立临时党小组,指定负责人。临时党小组负责人应定期主动向原单位党组织汇报党员外出后的思想、工作情况。且外出党员接到党支部有重要活动通知后,应按时返回。

十一、党员持《流动党员活动证》在实习单位或工作单位党组织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但不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十二、对外来的党员,积极接受他们的组织关系和党员身份证明件,安排他们参加党的活动和过组织生活。

十三、对外出实习不向党组织报告,长期不转移组织关系,不交纳党费,不参加组织生活,不与党组织取得联系的流动党员,党支部组织按照党章和民主评议党员的有关规定,给予其必要的组织处置。处置时必须做到事实清楚、理由充分、处理恰当、手续完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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